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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广告法 根治互联网侵入式广告

  • 发布时间:2014-12-23 20:19: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根据群众举报,对传播色情低俗及虚假谣言信息的迅雷弹窗服务采取关停措施。此前,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曾发布公告,公开曝光谴责迅雷、搜狐、腾讯、酷屏等网站利用弹窗传播低俗信息的行为。国家网信办表示,将采取专项行动对网络弹窗进行重点治理。

  国家出重拳打击网络弹窗赢得社会上一片叫好声。长期以来,网络弹窗成为色情、暴力、诈骗、病毒的载体,令网民不堪其扰。专家指出,网络弹窗广告属于典型的互联网侵入式广告,应该在广告法中对网络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还网民一片清净的网络空间。

  弹窗广告成网络“牛皮癣”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

  网络弹窗的初衷是为了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获取突发新闻和重要资讯,但是随着用户数量增加,网络弹窗逐渐被滥用,色情信息、诈骗链接、流氓软件及病毒乘虚而入,甚至形成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严重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成为屡禁不绝的网络“牛皮癣”。

  “网络弹窗广告属典型的侵入式广告形式,强制网络用户观看广告,不惜用技术手段或突破内容下限的不当诱导,并占用用户内存资源,甚至还可能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长期研究广告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峻说。

  “在我国广告立法中,必须重视对侵入式广告或推销策略的规范。”吴峻说,目前广告法及修订草案中对网络弹窗广告并无直接相关规定。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理论建设,法律总是疲于追赶侵入式广告的各种形态,无法对之进行有效规范。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应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将互联网运营商也作为广告发布者予以界定,从而为规制网络弹窗广告留有余地。

  此外吴峻建议,应该重视对侵入式广告制度及理论研究,细致考察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完善并总结出系统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对这种广告模式予以规范,在广告发布者、媒体、用户之间实现有益于市场发展和其他权益保护的平衡。

  立法保障广告受众选择权

  网络弹窗给用户带来的不仅是网页频繁被遮挡的烦恼,而且很多弹窗设置了虚假关闭标识,点击关闭实则是打开其链接的网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关闭按钮。

  吴峻介绍,目前对此作出规定的仅有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据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应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这是一种默示允许的规制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借助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关闭窗口加以拒绝,则允许以网络弹窗的形式发布广告。”吴峻说。

  “目前知情权和选择权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确立,其适用对象是消费者。而网络用户不只限于消费者,还包括更广泛的主体,导致很多网络用户无法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说。

  “应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广告受众的事前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用户最基本的权利。广告法不能只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张万臣说。

  张万臣指出,目前广告法以对广告内容的监管为主,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性。而网络弹窗广告即使内容合法,如果其发布的时间、渠道、方式不当,依然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广告法中针对网络广告设立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对可以直接进行互动操作、经点击转向其他网页的广告,应全面保障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不受侵犯。

  监管与行业自律双管齐下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已成为重要的广告发布渠道,这对传统广告监管及规范机制提出新要求。除完善法律法规外,遏制网络弹窗乱象需多管齐下,严格监管和行业自律缺一不可。

  今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一起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决定近期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

  张万臣介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宏观监管工作,属于立法和政策的推动者,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管理,而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则负责具体的广告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根据新形势和互联网的发展,依据广告法,专门制定关于广告管理的部门规章,明确相关的具体问题和执法程序。

  在加强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等外部约束的同时,广告行业还应修好内功,加强自律。“行业自律、企业自治是广告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通过相关行业协会引导企业签订自律公约,促进企业自治解决问题,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张万臣说。

  吴峻认为,当前我国整个广告监管体系存在重监管、轻自律的现状。与传统广告发布媒介不同,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技术及资金门槛很低。而社交网络的出现使网络广告呈现出强烈的去中心化趋势,依托于任何一个域名的网站都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发布广告。如果还像以往那样只强调政府监管,希望以此来解决网络广告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并无明显效果。

  “应该切实构建广告行业的自律机制。立法者和执法者应细致研究,在法律及监管架构上予以支持,以降低执法成本,实现对网络广告的有效规范。”吴峻说。(记者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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