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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可向受罚上市公司索赔维权

  • 发布时间:2015-03-12 10:31:59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证券记者 管伟

  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及内幕交易而蒙受损失的,可向上市公司索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投资者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金证券》记者统计了解到,自2006年以来,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有30多家。

  《金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金证券》维权团律师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已经为投资者挽回了不少损失。

  《金证券》记者统计了解到,自2006年以来,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泸天化(000912)、紫鑫药业(002118)、华鑫股份(600621)、科伦药业(002422)、莲花味精(600186)、零七股份(000007)、三木集团(000632)等近30家上市公司。

  《金证券》维权律师表示,投资者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必须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记录或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等材料,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委托起诉,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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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3·15维权”热线025-84686578,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倾听您的心声。

  地方证监局处罚上市公司趋严

  律师建议多开行政处罚书便于股民索赔

  □金证券记者 陈岩

  风神股份(600469)3月10日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河南证监局开出罚单——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原风神股份董事长现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党委副书记曹朝阳、现任董事长王锋等8位高管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连央企都被处罚了,可见地方监管局是玩真的。”沪上一位券商人士如此评价。

  据公开资料,风神股份是上市轮胎企业中唯一具有央企背景的,并被中国化工集团定位为旗下轮胎行业整合平台。但河南证监局经调查发现,公司2011年和2012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2013年10月1日开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启动行使行政处罚权。而证监会处罚权下放首月,就有20余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受到处罚。2014年地方证监局继续发力。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信息,证监系统36家地方监管局去年合计开出了120张罚单,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监管谈话措施等。加上证监会层面去年披露的109项行政处罚结果,证监系统去年共开出229张“罚单”。而证监会2013年开出的罚单数量尚未过百。相比之下,证监会处罚权下放后案件处理数量大增。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系统开出的罚单中,行政处罚(罚款、市场禁入等)和口头教育(警示函、监管谈话等)几乎对半开。

  对于这两者的区别,《金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只有在监管部门开出行政处罚书,投资者才可以追偿。像警示函、监管谈话等属于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将导致投资者索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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