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完善对“空闹”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3-12 08:30:39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吴丹
近年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擅自打开紧急出口舱门、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等“空中闹剧”隔三差五上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甚至影响了民航飞行安全。对于这些“空中任性”行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理事长李军表现出了极大的担忧。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就将建言献策的重点放在了这一方面,与王银香、吴仁彪、苏玲、刘子静、何喜奎等5位来自民航系统的全国政协委员及其他35位委员一起提交了一份联名提案,建议加大对“空闹”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层面完善对扰乱航空运输秩序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旅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逐年增多,扰乱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问题得到遏制,但旅客非法打开紧急出口舱门事件频繁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短短两个月内,国内连续发生4起旅客非法打开紧急出口舱门事件。对此,李军等委员认为,此类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航空运行秩序,威胁民航运输安全,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大力度予以有力遏制。
作为第一提案人,李军表示,维护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确保大众出行正常和航空运输安全,打击各种扰乱民航秩序的行为,需要采取刑事制裁、治安处罚、行业管理、舆论引导、旅客自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但从实践来看,相对于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依然存在法律制裁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不足以震慑和预防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
“说白了就是治安处罚过轻,刑事处罚不明确”。李军给记者举了个例子,2015年1月15日发生在昆明的东航MU2036航班旅客非法打开紧急出口舱门事件的处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旅客违法行为最高只能给予其15日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破坏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和范围十分有限”。
而在刑事处罚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相关行为的刑事处罚并不清晰,因此导致追究刑事责任也存在困难。据了解,根据现行《刑法》中“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其“破坏”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足以”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却难以证明,而使用中的航空器作为密闭空间处于高速运行状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都有可能对航空安全、运行秩序造成破坏,这使很多危害民航安全和运行秩序的行为逃脱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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