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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拆封”不得作为拒退理由

  • 发布时间:2015-03-10 04:34:0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郭艺珺)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族“后悔权”: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但现实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中消协曾多次在调查中表示,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多,内容多为退换货难以实现。

  从今年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处罚新规)开始施行,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无理由退货”标准不一

  处罚新规施行在即,记者查看多家电商平台发现,各家都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标准却不一。

  淘宝规定无理由退货需“商品完好”,其定义为商品出厂时的原包装在打开的情况下,无缺失或严重破损。京东与天猫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均只强调“商品完好”。亚马逊中国则在退换货政策说明中承诺,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的商品,可自商品送达之日起7日或30日内(视不同商品品类而定)享受无理由全款退货。部分出售化妆品等商品的店家,则特别强调退货商品需要包装完整。

  “包装完整”也好,“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也好,言下之意就是“不得拆封”。

  即将实施的处罚新规特别强调了针对商家拒绝退货的处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处罚新规还列明了“故意或无理拒绝”的几种情形——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将被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市场各方期盼更多细则

  处罚新规看似为消费者添了“护身符”,但市场对此仍存争议,买家卖家也各有担忧。

  “买家退货渠道确实通畅了,但我肯定会介意自己买到的是别人拆封过的商品,即使没有使用过。”有着6年网购经验的陈小姐担心今后网购很可能会以“一手价”买到“二手货”。还有不少消费者提出,处罚新规引发的退货风险,将导致卖家运营成本增加,这部分费用是否会平摊到商品价格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部分网店经营者最担心的则是商品的贬损,对“已拆封”能拆到哪种程度,期待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如有些带有塑封、防伪码等包装被拆掉,卖家收到退货,很可能会影响二次销售。

  上海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文君指出,对“已拆封”的二次销售商品,卖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 如果商品价值贬损,可进行降价销售,并作充分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又讯(记者 郭艺珺)在市消保委日前召开的推进网购“一人一物一确认”座谈会上,京东、1号店、易迅等18家电商企业代表作出承诺,将在“3·15”前落实“一人一物一确认”,让“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提示更充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去年,全市消保委共受理各类网络销售商品投诉18756件,涉及“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近千件。市消保委发现,部分电商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对适应“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进行告知。这导致事后双方对“不宜退货”、“包装完好”等问题产生不同理解。

  3月15日将施行的上海新《消条》做出规定: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即“一人一物一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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