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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调整不再“随心所欲”

  • 发布时间:2015-03-09 11:31:34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3月8日讯(记者 卢虹 通讯员 孙涛)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今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那么放开后的物业费是否会“任性涨价”?对此,记者采访市物价局了解到,物业服务费调整不会“随心所欲”,需要业主大会与物业商议,双方达成共识才可执行。

  成立业主大会“很有必要”

  随着物价的上涨,物业服务成本不断提高,部分物业公司单纯依靠原有标准收取服务费很难维持企业运转,降低服务标准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取消定价后,具体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这就需要“业主大会”这样一个能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来负责协调。“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实行放开价格。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是否也执行市场价格?该工作人员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房屋卖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如何制定收费标准还需进一步研究。”业主大会也要接受政府监督

  为了自身利益,部分物管公司阻挠业主大会成立;部分业委会委员对职责认识不清,导致业主不信任……记者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业主的“代言人”——“业主大会”无法充分体现民愿。

  “对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全面指导,督促物管公司规范管理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业委会的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应当严把关,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业余时间的人员担任。对业主大会的定期召开建立监督机制,保证按时召开与决策公正性。

  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物管知识宣传工作,同时加强业委会委员的业务培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物业企业考核评选工作,并赋予业委会一定的监督权利,提高业委会在考核评选活动中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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