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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建议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3-07 09:02:5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日前提交《关于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建议》及《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等两份提案。

  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桂敏杰认为,金融案件专业性强、影响面大,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法规不断涌现,给现有司法审判带来挑战。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必然带来国际化的涉法争议和法律诉讼,在诉讼主体、语言表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案例效应等均需要司法机关研究应对。在金融改革发展新形势下,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金融案件专业性要求审判队伍专职化、强化注册制司法保障要求审判标准统一、裁判结果重大性要求审判机构专门化等因素均决定了设立金融法院的必要性,而司法改革提供契机、金融审判基础良好、集中管辖已有实践等因素则共同决定了,在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上海具备条件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由此,桂敏杰建议,可以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包括铁路中级法院,“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另外,桂敏杰还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出于风险隔离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设计了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其进行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环节。

  桂敏杰认为,SPV并非真实经营实体,其收益也是完全转递给最终持有人,不应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因SPV的设立导致重复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是降低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因此,他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给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比照《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税收中性原则,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税收缴纳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二是参照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制订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从制度层面对于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SPV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

  三是建议借鉴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研究通过单独立法或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降低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税收负担,为盘活不动产等存量资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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