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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建议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 发布时间:2015-03-07 08:44:4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提交了两个提案,分别是《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以及《关于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桂敏杰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当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既要不断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个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司法体系。更好发挥司法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动金融审判在机构、队伍、能力与制度建设等方面再上新台阶。为此,作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保障机制,建议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桂敏杰认为,金融案件专业性强、影响面大,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法规不断涌现,给现有司法审判带来挑战。近年来,以沪港通、上海自贸区黄金国际板等的推出,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必然带来国际化的涉法争议和法律诉讼,在诉讼主体、语言表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案例效应等均需要司法机关研究应对,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桂敏杰表示,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有完备的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金融司法优势,在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上海具备条件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需要打造自身的金融司法优势。

  桂敏杰认为,可以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可以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桂敏杰表示,出于风险隔离的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设计了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其进行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环节。SPV并非真实经营实体,其收益也是完全转递给最终持有人,不应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

  桂敏杰认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因SPV的设立导致重复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是降低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桂敏杰建议,第一,给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参照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制订专门的SPV税收政策;第三,借鉴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制订针对特定类型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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