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函无效
- 发布时间:2015-03-04 09:31:4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每经
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向你借钱,地方政府还为这家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不让你蒙受损失,你敢不敢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判决书告诉你,一份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这一判例让地方融资风险再成焦点。据了解,对于地方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多家银行、信托公司都把它当做是“宽慰函”,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或相关企业融资开具的各类函对于银行业内人士来讲,只是“有比没有好”,上述《承诺函》虽然是第一次被最高法判定为无效,但是对公司接下来开展相关业务应该影响不大。
最高法的最新判例对资金提供者们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某银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上述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从法律上来讲确实不是担保的文书,只是相当于一个书面函的类似文件。“承诺函只是一种道义约定,现在银行已经不太使用《承诺函》了,《承诺函》没有完全的法律效率。按照以前国家有关规定,政府要做债务的清偿或者代偿担保这种案例,原则上应该由同级或者上一级的人大审议通过才能出具《担保函》,才具有可偿性。”
该人士表示,从银行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以前银行拿到《承诺函》至少是债权的一个担保,随着相关报道出来,银行在做这类业务会非常慎重,之前银行拿到《承诺函》就会认为还款有保证,“现在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出具一种保函文书,相当于担保函。”
地方政府融资一直以来被视为最安全的业务。上述银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资主要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首先还是要看项目是否是当地政府需要,对当地经济的帮助,另外就是还款的资金来源,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可靠,担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研究员表示,上述《承诺函》虽然是第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但是对信托公司接下来开展相关业务应该影响不大。因为在这个案例出来之前,信托公司做信政项目时,就已经探讨过此函的效用,认为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诺函更多的是心理安慰,大多数公司抱着“有比没有好”的心态。“承诺函在项目流程中并非实质的增信措施,信托公司在信政类业务上,主要是衡量项目本身的风险,而非一味关注是否有政府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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