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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这回有保障了

  • 发布时间:2015-03-04 08:32:29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黄仕琼

  喜欢网购的“亲们”这下可舒心了——从3月15日起将真正享有网购“后悔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该《办法》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谓实在之举。

  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这一权利并不容易实现。一些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常常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等为理由拒绝退货,这就在无形之中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其实,除了“拆封”后不好卖的理由之外,商家还会找出一大堆不退货的借口,“预售”、“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也常常见诸网购页面,消费者的“后悔权”大多未能得到保障,因而此类投诉也明显增多。

  所以,要解决“七天无理由退货”落地难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将“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等规定写入《办法》,表明了管理部门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网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一新规也会令一些网店紧张起来,担心消费者因不满意而经常退货或恶意退货。笔者认为,商家不必担心,因为质量好、性价比高又是消费者看中的商品怎么会遭退货呢?因此,商家提供好的产品和好的服务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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