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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突破口

  • 发布时间:2015-03-04 08:29:27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春回大地,春潮涌动。“两会”启幕,代表委员们参会准备得怎么样?笔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

  他告诉笔者,今年“两会”,他准备提交8份建议。对于农村金融改革,他提出《关于修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农村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建议》。他表示,这是他连续两次在人代会提这个建议了。

  周学东表示,“三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中央连续十余年的“一号文件”都和农业有关,这说明“三农”问题很重要。就金融而言,目前“三农”仍属于薄弱环节,“三农”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究其原因,源于农民贷款缺少抵押物。众所周知,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权利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抵押贷款上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普遍禁止农地抵押,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确,导致农民可供抵押的财产非常有限。所以说,农村金融急迫需要大胆突破和创新,“两权”抵押融资就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突破口。

  他认为,当前应加快推动“两权”抵押融资的创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抵押的不是承包权而是经营权,在这方面,理论上已经有了创新,将“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格局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同样,中央也多次在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上明确提出“三权分离”的改革方向,要“在落实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农民以“承包权”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稳定的财产收益,经营者以“经营权”来作为抵押融资的标的物,即使经营失败农民仍不丧失“承包权”,不至于成为“失地农民”或“流民”。

  二是推动农房抵押融资。农民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允许单独处分,包括抵押、担保和转让。而宅基地仍然作为专属于集体的财产,不因房屋权属变更而改变。在不改变宅基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农房财产权归己并可自由处置的情况下,将农房用来抵押贷款。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改造中,农民的宅基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而其房屋的财产权归属于农民自己,应当可以抵押。而立法限制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导致宅基地之上的农村住房被迫闲置,大大降低了资源利用效率,农民将“死”的资产盘活的需求越来越大。

  他说,在这方面,江苏的突破与实践探索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接着,他介绍了江苏两权抵押融资情况。2009年起,江苏开始试点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新沂市率先开展了“一权一房”抵押贷款试点,此后,东海、阜宁、江都、太仓、东台等13个县(市)也相继开展了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共覆盖9个地级市。截至2014年12月末,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约为4.1亿元,农房抵押贷款余额超过1.4亿元。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他建议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权利。他认为,只有放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限制,才能让农民真正充分享受到农村土地上附加的财产权益,才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进一步刺激农村经济发展。

  针对农民房屋财产权,他建议尽快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明确农村住房财产权可以进行抵押融资。他认为,房产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最有价值的财产之一,农村住房也不例外,农民对其住房享有所有权,理应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实中,城市住房可以抵押,农村住房却因能否抵押在法律上存疑而始终面临抵押障碍,导致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通过住房抵押融通资金,这一问题已被各界广为诟病。

  针对试点地区,在有关法律难以短期内修订完善的前提下,他建议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暂停实施部分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进行先行试点,对具体实施时间、范围和步骤作出统筹安排,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为下一步的法律修订积累实践经验。

  为了能对农村土地“两权”抵押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和掌握,2013年以来,周学东先后赴连云港、宿迁、淮安、扬州、苏州等地调研,深入乡村了解试点情况。“只有深入基层调研,才能掌握实情,才能使人大代表建议更有建设性,更有可行性,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人大代表才是一个够格的代表。”周学东坦率地说。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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