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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15-02-28 15:30:23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车〔2015〕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判定。

  二、《关于商请报送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以及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的函》(环办函〔2014〕894号)确定的七条分类标准,主要用于各有关部门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数量进行初步统计估算,不应作为判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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