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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等5名罪犯伏法

  • 发布时间:2015-02-10 00:29:5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武汉9日电】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2014年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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