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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企不得有附加条件

  • 发布时间:2015-02-09 14:32:3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商报济南消息由于现实中民企比国企面临更多的难题,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也就在某种意义上更多是对民企的保障。为加强对民企的立法保护,我省明确提出严禁金融机构向民企放贷时附加条件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我省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从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改善要素市场环境、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对民企的保障措施。

  其中,法治保障方面,提出加强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立法保护、规范市场竞争、规范监督检查,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

  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方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最大限度给企业松绑;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这样能给企业省下很多宝贵的时间,减少企业来回找、反复办理的麻烦”。

  改善要素市场环境方面,提出针对民营企业改善金融服务、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平等用地待遇、落实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向民营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流动。记者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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