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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输服务开放的“度”

  • 发布时间:2015-02-05 19:29:3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商务部研究院服务贸易研究所 崔艳新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运输服务是联系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纽带,与货物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运输服务进出口也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一直以来都是仅次于旅游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门类。2014年1~9月,我国运输服务进口额实现721.3亿美元,同比增长3.0%,在我国服务进口中的比重为26.4%;而运输服务出口额同比下降2.1%,在服务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下降至17.6%;运输服务贸易逆差扩大至44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逆差总额的38.2%。另一方面,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由2005年的12.2%下降至2013年的5.2%。我国运输服务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虽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上升幅度缓慢,目前仅为5%左右。

  根据通行的国际收支分类标准,运输服务通常包括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以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陆水道运输和空间运输等其他运输。基于GATS的频度分析的测量结果显示,在服务行业对外开放度的指标测评中,我国运输服务总体开放度较高,得分为0.71,其市场准入开放度也处于较高水平,仅次于旅游服务和商务服务。日前OECD发布了2014年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对34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中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南非6个新兴经济体共40个国家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进行测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分值介于0和1之间,0是指一国对于服务贸易和投资完全开放,1则是完全不开放。各国在航空运输方面均存在较多的外资准入限制,我国的航空运输贸易限制指数得分为0.59,基本与美国(得分为0.581)一致。在海运服务领域,我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实际上是低于美国的,但是由于在政策的透明度方面不如美国,导致限制指数略高于美国。与其他5个新兴经济体相比,我国海上运输贸易限制指数略高于巴西和印度,公路运输贸易限制指数与印度尼西亚持平,高于其他4个新兴市场国家,铁路运输贸易限制指数则低于印度。

  在开放运输服务业的同时,各国也出台了不少保护本国运输服务企业的政策,如美国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可以提供国内领空范围内的航空运输服务,其服务资格还受到美国运输部严格的技术限制。海运服务方面,对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提供海运服务设定严格的规定,包括所有权、船只条件、船员比例等。同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四类必须由美国旗船来运输的物资,包括国防军事物资;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信贷的进出口物资;对外援助物资;政府采购物资中的至少50%。这几类物资即使在美国旗船运力不够的情况下,也只能由美国公司控制的外国旗船来运输。

  在海洋运输方面,我国作出了较高程度的开放承诺,基本与发达国家相当。早在1996年,我国就完全取消了“货载保留”和“货载分配”等保护本国航运企业的政策。而这些政策即使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执行得颇为严格。此外,尽管我国在GATS和FTA当中,均未对带船员的船只租赁、船舶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远洋运输支持性服务作出承诺,但在实际当中对这些领域并无限制。对于沿海船和远洋船拖推服务,我国原则上是外资禁入的,但在实际当中,也有一些港口引入外资参与。

  跨境交付方式下,我国在GATS框架当中对班轮运输和散货、不定期和其他国际运输无限制,对海运货物装卸服务、报关服务和集装箱堆场服务等不作承诺。商业存在方面,我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49%的中外合资班轮运输和船务代理公司。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报关服务和集装箱堆场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拥有多数股权的中外合营企业。允许外国航运公司在其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以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放宽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资控股。

  目前,已有150家左右的中国和外国国际航运公司获得国际班轮运输的运营资质并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其中,109家是在海外(包括中国香港和台湾)注册的国际船只公司,占总数的71.2%。另据相关研究显示,2010年我国海洋运输当中,国轮承运的比例仅为23.6%,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国轮承运比例低下,导致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逆差迅速增大,同时也不利于我国航运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在内河运输方面,我国在GATS框架下,对商业存在模式下的内河运输不作承诺。对于跨境交付模式承诺“允许在内河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国际运输”,原则上内河运输(国内两个内河口岸或内河口岸与海港之间的运输)只能由悬挂中国国旗的100%的国内企业来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外国货代公司(如TNT,APL美集物流,OOCL物流等)和船务公司则可以通过包租国内船只等方式实现这一目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在航空运输方面,目前我国共有47家航空公司,其中16家有外资参与,组建航空运输公司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领域。从2002年起,客运、货运和混合运输航空公司的外资股份允许达到49%,但单个外资不能超过25%。

  其他领域,在GATS框架下,我国承诺不限制航空器维修保养的境外消费,并允许在这一领域成立中国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在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跨境交付服务允许采取三种方式准入;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商业存在不作承诺。2014年初,民航局批准俄罗斯航空、德国汉莎航空、荷兰皇家航空、法航、芬兰航空5家外国航空公司的申请,准予11家国内机票代理企业使用Abacus和Amadeus(艾玛迪斯)两家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CRS)销售机票。由于目前在中国注册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仅有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进一步放开该领域限制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同时我国对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不作承诺,对于民航机场的建设管理则持鼓励态度,允许建立中方持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随着我国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未来我国还将在除上海自贸区以外的更多地域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在港口之间进行国际货物干线捎带运输(捎带运输),以支持我国发展更高效的外贸航运服务。另一方面,也应更好地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把握运输服务对外开放的关键环节和敏感领域,增强本土运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运输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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