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机闹”任性过后谁受伤?
- 发布时间:2015-01-21 08:31:45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安全底线不可侵犯要立规矩才成方圆
■本报记者 王永军
1月14日,从芝加哥飞往北京的HU498次航班上,一名中国留学生不顾警告,多次在卫生间内吸烟。1月15日,在长沙飞往呼和浩特的HU7529航班降落时,一名男性醉酒旅客非要打开飞机的安全门,幸好被机组人员及时制止。据悉,上述两名旅客均已被依法拘留。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国内航班上各式各样的奇葩“闹剧”频频发生。从泼面条,刀叉互殴,到冲撞停机坪,甚至扬言“炸飞机”,打开紧急舱门等,这些“机闹”不仅严重危害着航空安全,更对其他文明乘机旅客的权益造成了侵犯。
“机闹”频发任性引效仿 顽疾待解决
近年来,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冲突不断出现。有国外媒体甚至借用英文中的“路怒族”一词,为中国的旅客发明了“空怒族”(air rage)的称呼,国内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机闹”。
以旅客打开机上“逃生门”为例,近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12月14日,一名男子搭乘四川航空公司从重庆飞往北京的航班,在飞机落地停稳后,因其想早点下飞机,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结果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6日,由南宁飞往重庆的华夏航空公司G52652航班降落在重庆江北机场后,一名年轻男子出于好奇打开应急舱门,后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15日,在杭州萧山机场,一名男子在厦航MF8453航班起飞前,打开了飞机的应急舱门,有关部门对涉事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5年1月10日,在昆明长水机场,在MU2036次航班已经处于滑行状态时,有旅客想“透透气”强行打开了飞机应急舱门,逼停了飞机。随后,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航站楼派出所的民警抵达飞机后,带走了25名涉事旅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旅行社导游李某媛及违法打开应急舱门的旅客周某,均予以治安拘留15日处罚。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应急门外就是航空器的发动机,如果有人通过应急门不慎接触到发动机,会造成人身伤害。
旅客集体作证 “机闹”难逃惩罚
在今年1月15日发生的“机闹”事件中,涉事男子冯某后来拒不承认自己在飞机上的行为,也不承认自己试图在飞机降落滑行时要打开飞机安全门。机组人员把飞机上的旅客名单和联系方式给了公安民警,让民警进行取证。所有旅客都愿意实名作证冯某闹事行为。公安民警随即向冯某出示了证据,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这些‘机闹’行为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不文明乘机范畴,已对航空安全构成了威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立志教授认为,“最近发生的过激的不文明行为首先伤害了文明乘机旅客的权益,大家应该共同来维权,谴责这种极端行为。”新近发生的旅客酒后开舱门受处罚事件,就是文明乘机旅客合力维权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可以说,不文明乘机行为已成为民航领域的一个顽疾,亟待有关各方合力根除。
原因探析 宣传力度不太够
对于不文明乘机行为的成因,业内人士认为,它与安全宣传的力度不够、旅客对安全常识的无知与法律在该领域的盲区都有较大的关系。
王立志认为:“无论是法律宣传还是民航的安全宣传,其力度均应加大。现在很多旅客对乘机安全常识都不了解。而现有的一些宣传教育方式,多年未变,其效果并不好。”
在飞机起飞之前,不论是通过真人演示还是视频演示,每架航班的机组都会向旅客宣讲安全须知。这些演示,在每个航班上都是千篇一律,无法引起旅客的注意。事实上,在播放安全须知的时候,机舱中到底有多少旅客是在认真观看?放在座椅靠背口袋里的安全须知手册,又有多少人会去仔细阅读呢?
东航的一名空乘人员说:“即便播放100次,旅客都难得仔细看一次。就算乘务员来回提醒,有人还是会不当回事。因此,‘常识’也难成常识。”
无知或将“闯大祸”
缺乏基本常识也是“机闹”的成因之一。从“机闹”的心理来说,他们一般都有着极强的诉求,这种诉求有时是合理的、紧急的,有时则只是一时无聊所致。“而当这些诉求一时难以得到满足或者无法被满足,‘机闹’们就会采取一种极端方式来引起外界的关注。打开紧急舱门最近就成了个别‘机闹’所倾向采取的一种方式。”王立志说。
“对于打开紧急舱门的人来说,其中大多数既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更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对航空安全可能会造成的后果。”王立志分析说。
据厦航的一位空乘人员介绍,对于就座应急出口附近的旅客,航空公司是有要求和标准的。乘务员首先要对其进行安全评估,要求其行动自如、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能够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手势……简而言之,就是确认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对实施撤离提供帮助。
正是由于应急出口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对就座应急出口旁边的旅客是有严格把关的。这些座位通常是锁定的,不接受旅客自助选座,因为在办理值机手续时,工作人员将告知应急出口座位旅客的义务。但是,旅行团或者同行人员协助换登机牌时,可能会出现座位安排达不到标准的情况。
法律缺少“过渡挡”
2012年~2013年,民航频频发生“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危险信息侵扰事件,严重干扰了民航的运输秩序。直至2014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认“诈弹”事件属于暴恐事件。此后,“诈弹”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近乎销声匿迹。
但是对于“机闹”,在法律适用上却存在着盲区。毕竟大多数不文明乘机行为并没有像“诈弹”事件一样触犯《刑法》,所造成的后果一般会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罚点钱,拘留15天。这些惩罚措施不足以威慑不文明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太轻;按照《刑法》,够不上,目前我国的法律治理类似行为时,缺乏一个‘过渡挡’。国家目前也没有专门的危害航空安全罪,这个空白亟待填补。”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朱子勤表示。近几年来,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频发, 如何让法律发挥惩戒效应,一直是公众的关切所在。而《民用航空法》从1996年实施至今,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这部法律的修改一度被提上日程,一些学者也认为在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上应有所加强。
下转11版
《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