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收益七成归项目完成人
- 发布时间:2015-01-20 01:30:35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科体改革进行时
科技日报讯 (记者刘志伟 通讯员杨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有8大园区、近3万家企业,以往许多审批要跑省市多个部门解决,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1月15日经湖北省人大通过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部门放权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自主实施。
《条例》规定,将来示范区内的创新活动,即使失败未实现预期效果,只要不违法违规,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及未非法谋取私利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可容错免责。
1月15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条例》共49条,覆盖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法治环境等9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审批权和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成为最大亮点。
2012年,为鼓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武汉曾出台“黄金十条”,支持成果转化收益70%归科研人员。对于超过800万元的成果转化,仍需审批或备案。此次《条例》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一《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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