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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一采销经理被指控套取近10万元电子代金券

  • 发布时间:2015-01-16 08: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通过操控抽奖活动中奖名单、侵占公司代金券的案件。

  被告人沈曦,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一采销经理。2013年至2014年间,他利用担任京东公司家电采销部冰洗组采销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京东购物电子商城营销活动抽奖环节中,多次将自己操控的bbtmatyu等京东账号加入获奖名单中,套取京东商城电子代金券用于消费,共计人民币91339.5元。

  据沈曦陈述,他的这种行为起初是贪图小利和侥幸心理所致。他所在部门的抽奖活动从时间、内容的安排,到抽奖规则的制定再到最终开奖名单的上报和公布环节都由他一个人负责,并无其他人与其一起负责或者进行监督,通过公司审批环节也很简单。因此,沈曦一人完全操控着抽奖活动,中奖名单上的用户信息可以任由他更改或者添加。

  公诉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沈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沈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沈曦有期徒刑1—2年。

  据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对象是行为人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该案中,京东券虽然是电子形式的,但可以用于实际消费,抵扣现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对象要求。

  据了解,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在认定上有时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相比,主要是主体身份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相比,主要看犯罪目的上的差异,前者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是非法使用为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说,这些年,职务侵占罪比较多发,有些因经营上的纠纷引起,但更多是在一些大公司内部,经理、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而且手段比较隐蔽。一些大公司工作人员的涉案数额,并不低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罪的涉案数额。一些公司、企业发生职务侵占事件后不愿“家丑外扬”,对此,还是需要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大力配合,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入手加以解决,健全制度,防止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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