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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5-01-15 08:31:4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简承渊

  近日,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公诉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说,依据《通知》,检察机关将强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充分体现双向保护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强化立案监督,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办案中注意讲究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保证各项特殊保护政策和制度在检察机关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这位负责人谈到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就案办案,重惩罚、轻帮教的传统办案思维仍然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一些地方没有落实到位。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缺乏辨识与选择能力,若一味坚持传统打击理念,有可能丧失教育、感化、挽救良机。因此改变传统司法办案观念尤为重要,解决未检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迫在眉睫。“未检机构单列有利于从根本上贯彻落实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在法律层面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预防再犯、帮助未成年人为己任,与适用于成年人的普通程序理论根基不同。在机制层面,未检除集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这充分反映了其具有综合性特点,与其他检察部门明显不同。”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3年底,全国三级检察机关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80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740个,设专业办案组1275个。

  当前,多数地方辅助司法的社会体系还未建立起来,缺乏专业人员和配套机制,造成很多特殊制度和要求难以落实,尤其在外来、流动未成年群体中更甚。“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制度构建,着力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少捕慎诉少监禁”,而对大量涉罪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必然对社会化帮教预防措施、社会支持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为此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如北京、四川等地由司法社工、公益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上海等地借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社工力量,建立起不捕、不诉考察帮教的社会观护制度;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在热心公益的企业建立社会管护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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