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加强“五海”资源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1-13 08:34:2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漳州市出台《关于加强“五海”资源保护的通知》,进一步推动落实海湾、海岸、海滩、海水、海岛“五海”的资源保护,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加强海岸与滨海湿地保护
文件规定,禁止新增以围海的方式进行滩涂养殖,严格控制利用现有盐田、滩涂和滨海湿地进行围填造地;对部分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滩涂养殖、盐田实施退滩还海、退盐还海。
将规划建设一批滨海湿地公园,利用原有滩涂、盐田等进行改造提升,凸显滨海湿地自然风光,恢复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
推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制度,除关
系国计民生大型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岸线资源不允许其他私人和单个项目占用,确保漳州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38%。
强化滨海沙滩资源管理
在沙滩资源管理方面,文件要求,沿海各县(市)健全沙滩保护管理机制,成立由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环保、旅游和有关乡镇等部门参加的沙滩管理协作领导机构。制定沙滩保护规划,与当地的旅游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把沙滩保护纳入经济发展和区域总体规划中。严格控制私人或单个项目占用沙滩谋取利益的行为。
实施沙滩红线管控制度。设置红线
管控区域,保证岸线向陆域一侧至少200米范围内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于占用沙滩使其遭受破坏的养殖、营利性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确保在5年内使之恢复原状,从重从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推进“退养还林”“退菜还林”“退果还林”进程。
确定一批沙滩修复项目,东山乌礁湾和马銮湾及金銮湾、漳浦浮头湾和后蔡湾、龙海隆教湾、诏安大埕湾等重点沙滩要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生态修复与整治工作。
加大海水污染监控工作力度
海水污染治理需要多方面入手。文件要求各地,一方面要控制面源污染,
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确保沿江养殖场达标排放;加强对沿江沿海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监管,坚决防止各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通过河流或直接向海域排放;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城镇排污稳定达标。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先围后填、生态损害补偿和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等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管工作,对未落实海洋环保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涉海工程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另一方面,加强江河入海断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及时掌握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适时发布江河入海断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等的环境状况,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力争在2015年达到70%。
积极探索海岛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文件按照海岛保护规划的要求,将漳州海岛分为特殊保护类、一般保护类和适度利用类三大功能区块,实行分类
管理。严格控制保护类海岛以各种名义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对于用于经营的无居民海岛,必须严格按照单岛规划的功能定位规范其开发利用,并通过市场化配置,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属于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年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
以无居民海岛为核心地带,力争在城洲岛、东门屿、林进屿、南碇岛等无居民海岛创建一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加快推进城洲岛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进度,在环东山湾闽粤经济合作区中发挥生态建设的示范作用。
加大海湾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文件规定,严禁在《福建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成果所确定的不可行围填海区域进行围填海;从严控制占用湾内海域进行工业、房地产等项目开发。
湾内养殖用海规模只减不增。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养殖规划所确定的
养殖区域,实施养殖证制度进行管控,对湾内的网箱养殖、浅海吊养等养殖方式分期实施养殖退养,并鼓励推行科学养殖、离岸养殖、立体养殖。
加大对隆教湾、佛昙湾、漳江口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海湾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力度。其中,八尺门退堤还海工程争取在2015年底前完成海堤拆除、清淤、护岸景观工程等工作。
稳步推进浅海养殖退养工作
根据文件,将重点清退不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0-2020)》和《沿海各县海水养殖规划》要求、重大项目或重大产业集中区及海洋环保和生态修复项目所涉及海域养殖、占用公共航道区及旅游核心区的违法违规养殖。
文件要求,清退工作必须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围绕着养殖权征用补偿、失海渔民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建立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