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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种情形居民可提取公积金

  • 发布时间:2015-01-13 05:34:41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裴磊)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昨日公布了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2种情况下,我市居民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对象进一步扩容,但令人期待的房屋装修并没有列入此次公积金提取的范畴中。

  相比较2008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该版《细则》虽然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并没有变化,但在具体的申请对象上进一步扩容,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者、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况则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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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种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延伸阅读

  《细则》未涵盖内容将尽快补充修改

  租房有望允许提取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裴磊)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基本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修订草案稿,公积金交房租有望实施。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出台后,如有本市《细则》没有涵盖的内容,将会尽快修改。

  多年来,公众对于公积金“提取难”的呼声从没有间断过。虽然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租房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起来却是一纸空文。许多市民如果在购房时不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他要想提取住房公积金就需要等到退休以后,而有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却无法使用。这种延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福利”就大打折扣。

  而据公开报道,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放宽,可能以适当的形式在《条例》的修改稿中体现,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也包括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相关内容。而之前不同地方尝试的用于支付房租、装修款项、用于涉及个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异地缴存使用等问题也有望在《条例》中得到体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细则》是早在2014年10月22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时通过,并经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的,昨日只是公布。对于《条例》的修改,他们也在关注,但由于目前还未形成正式方案,“所以我们也只能是关注,如果《条例》出台后,有我市《细则》未涵盖的提取情况,我们也会尽快修改,方便更多市民享受公积金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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