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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环保组织

  • 发布时间:2015-01-13 05:32:5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江豚,一种美丽而聪慧的生物,长江里唯一的淡水哺乳动物,分布于长江中下游干流以及洞庭湖和鄱阳湖等区域,近20年来,江豚种群数量正快速衰减,目前仅存1000余只,是全球最濒危的物种之一。

  为了留住江豚的“微笑”,一些人在默默地付出努力。洞庭守护队,巡湖、抵制非法捕捞、观测记录,守护着洞庭湖仅余的100只江豚,并通过微博、微信、QQ向社会传播保护信息,带领公众参与保护……

  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接近上限的今日中国,在多个领域环境问题频现的今日中国,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环保组织?或许,从江豚守护者的行动中可以找到些许答案。

  与其他领域社会力量相比,近20年来,中国环保NGO(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最活跃最有影响的一类民间组织。从我国第一个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创立开始,我国环保组织的数量以几何级数递增,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环保NGO已经超过3500家。

  1月10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主题确定为“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推动公众参与保护”,并首次发布了《环保民间组织自律公约》。

  可以说,理想、热情是环保组织共同的关键词。然而,“激情”不代表“极端”。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动进入高涨期,从10年前的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事件,到上海莘庄高铁事件,到近年屡见不鲜的反对垃圾焚烧场、反对PX项目事件。由于大部分公众缺乏科学的环保知识,环保组织就更应以理性的态度引导公众,而非在理想主义的光环下误导公众采取极端手段维权。

  监督的目的是改善,如果为了监督而监督,而不是提出建设性意见,采取建设性行动,那么只会带来负面效应。组织公众参与环保、向政府建言献策、合理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才是成熟的环保NGO。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引导培育环保NGO有序规范参与环境事务的指导思想、方向、目标和措施。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环保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作出细化规定。值得指出的是,《解释》不是限制,而是体现了“开放”原则,让更多的公益组织能参与到环保公益诉讼中。

  公益诉讼是一条公众理性参与环境保护的可行路径。2014年年末,江苏泰兴“12·19”公益诉讼案中,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下我国环保公益诉讼之最;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诉讼,也已得到受理。

  倡导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积极引入民间“活水”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这本身就是政府理念的巨大转变。回顾《环保法》修订过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到“全国性社会组织”,再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充分显示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鼓励与期待。

  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环保领域广泛复杂的问题仅仅靠政府或企业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引导公众正确表达环境诉求、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方面,环保NGO将越来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个普通人,不仅是环境保护的监督者,也应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如果把我国政府、企业、个人视为环境保护的“三角”,环保NGO应当居其中央,从多个维度发挥积极作用,成为环境公共参与的杠杆,撬动更多社会公众投身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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