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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 发布时间:2014-12-06 09:07: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将于明年实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专章规定。河北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11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法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增力表示,“河北保护环境的任务重,责任大。这部法对于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后,省人大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让这部法有效实施,发挥作用。”

  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姬振海表示,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期,随着公民环境意识觉醒和新媒体的出现,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维护环境权益、加强环保行动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多。同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大力引导公众参与。但是由于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参与渠道不畅通、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公众参与遇到很多阻碍。

  “公众参与亟须法律护航。但是,国家还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姬振海说,新环保法对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提出许多新理念、新原则、新制度、新措施,河北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了这一地方性法规。

  这一条例有哪些亮点?

  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宣传处处长祝晓光列举了几个方面:

  ——企业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义务,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执法成本的重要环节。这一条例对重点排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做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的类型。新环保法虽然提出“重点排污单位”,但未明确哪些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这一条例结合河北实际,明确了哪类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

  ——呼应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的约束力,便于公众和执法机关监督,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桥梁,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这一条例在多处提出,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的作用,在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制定和区域合作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监督信息公开情况。

  ——探索建立了一些新制度。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具有行业、专业代表性,以及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公众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举报情况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这一条例把新环保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化,它既能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同时对各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信息公开,一旦做不好就可能违法。”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表示,全省环保系统将深入学习和宣传这一法规,改进工作,为公众依法、有序、公开、便利地参与环保提供条件。

  主持起草这一条例的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认为,这一条例融合了公众参与领域的国际先进理念,又紧扣河北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的出台,不仅能有力推动河北的环保工作,而且将为其他地方和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综合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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