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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赔偿真的“超额”了吗?

  • 发布时间:2015-01-09 09:31:17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特约记者 程喆

  2014年末,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得到了法院的消息,国家赔偿金额共计近206万元,这超过了此前媒体预测的金额。呼格案的国家赔偿数额破了纪录,特别是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让家属感到一丝欣慰。法律人士称,这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救济和人文关怀,对于以后的国家赔偿具有示范意义。

  与之前媒体预测的不一样,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下称“呼格案”)的赔偿金额超过了预计的140万元。内蒙古高院发布的官方微博消息称,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至此,围绕呼格案国家赔偿金究竟有多少的“悬念”化解,赔偿金的具体数字也已敲定“落槌”。

  近206万元的赔偿超过预测,差距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在对呼格父母的赔偿金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纪录。

  按照2014年7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依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之前媒体所计算的呼格案中“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为36万元。

  对于内蒙古高院的决定,有人质疑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对此,内蒙高院解释:本案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了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功能。

  呼格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超过了“原则上”的35%,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每人获得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此前的最高纪录。其他案件一般赔10万元、20万元。

  法律人士由此认为,呼格案是非常有示范意义的。《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在不同案件中,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有很大差异,因此《国家赔偿法》只有原则上的规定,但该条文在赔偿限额方面并不是强制性限定。此数额刷新了纪录,树立了新的标杆,所以“高额赔偿体现了国家赔偿的救济和人文关怀,对于以后的国家赔偿具有示范意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也认为,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具体的赔偿限额,允许“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设赔偿限额切合实际。

  从冤狱苦主及其近亲属的视角看,金钱固然不能和人命相比,所以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具体标准看法不一,也属正常。同样备受关注的念斌一案,念斌和律师就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万元的抚慰金听上去是在“漫天要价”。中国广播网评论亦称,律师也知道,这样的赔偿金要求高得有些不切实际,但若联系呼格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量化,还是凸显了国家赔偿的短板。

  此前在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中,各种名目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很大程度上旨在弥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以往生活补助的道义功能。但恰恰在精神损害的赔偿功能上,现行的司法标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人民政协报》评论称:“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明显的短板。”正因为“原则上占自由赔偿金的35%”,所以存在了裁量和博弈的空间。

  念斌和呼格的赔偿金额再一次让社会和舆论正视这个问题,内蒙古法院称“情况特殊”,如果所有的冤案受害人都自称“情况特殊”,要求巨额赔偿金,法院又应该如何判决?

  显然,《京华时报》指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还会在公民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着眼于人的精神权益保护,摆脱国家赔偿的种种尴尬,真正发挥国家赔偿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法治文明的彰显功能,最终有待于通过司法个案的博弈,去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生命的角度衡量,再多的国家赔偿也不算“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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