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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2014"半年680名境外逃犯落网 国际合作成新常态

  • 发布时间:2015-01-09 07:24:59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猎狐2014”行动半年680名境外逃犯落网

   国际合作成跨国追赃追逃新常态

   据称正在研究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合作机制

  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个冬季将格外寒冷。公安部8日通报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显示,自去年7月至12月底,为期半年的行动共从6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

  专家表示,此次行动更多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犯罪,也反映出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现状;未来我国很有可能继续通过构建国际合作网络,合理利用国际公约和引渡条款等多种手段,以提升跨国追赃追逃的效率。

  亮 剑 追捕涉及国家地区范围空前

  据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孟庆丰介绍,2014年7月至12月底,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行动取得了丰硕战果和显著成效。主要工作成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抓获境外逃犯的数量空前。截至12月31日,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08名;潜逃境外10年以上的117名。

  二是涉及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空前。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向90余个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发出协查请求,派出70余个境外缉捕组,抓获的逃犯涉及69个国家和地区。

  三是境外缉捕追赃基础工作更加坚实。“猎狐2014”专项行动既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大比武、大练兵,也是公安机关境外缉捕追赃工作能力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大促进。

  孟庆丰表示,境外缉捕追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13个警种、部门直接参与专项行动,公安部先后派出14个工作组,奔赴重点地区指导督战。专项行动还得到了境外执法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及警务联络官的全力支持。对于逃犯较为集中、缉捕条件较为成熟的国家,公安部及时派出成规模的专门工作组,会同当地执法部门开展集中行动。比如向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派出30余批次工作组,抓获逃犯229名,占缉捕总人数的34%。

  近年来,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规模正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2年外逃官员每年上千人,涉案金额从2007年的244.8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1020.9亿元,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数量更多,涉案金额更大。

  与此同时,因为经济犯罪和贪腐行为的紧密联系,中国也大幅加强了跨国追逃追赃的力度。除了公安部的“猎狐2014”行动外,中纪委也于日前公布了国际追逃追赃数据,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漏 洞 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多为国有资产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对财产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但国有企业对财产监管容易出现漏洞,潜藏犯罪风险,还是国有资产本身管理不完善造成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黄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东部地区某省监察厅人士曾撰文分析称,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尘嚣甚上,1997年之后,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当时股份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普遍推广,某些国企改制过程中,有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借企业资产转让、拍卖“假公济私”,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例如2000年11月,安徽省濉溪县委决定“加快矿业集团下属的三个煤矿民营化步伐”,以6000万元底价出售土型、吉山、赵楼三个煤矿,但是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转让却没有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改制方案也未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而完全由县领导直接指挥和操作。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的土地、厂房,也通过恶意“拍卖”的渠道侵吞国有资产。

  “另外,还有假破产真逃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从中谋利;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比如,有的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非法占有企业股份,或采取‘移花接木’等手段隐匿、侵吞国有资产;有的乘组建股份制公司需要清产核资的机会,涂改账册,谎报损耗,转移资金;有的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做资产评估时,故意提供假资料,使国有资产少估、漏估,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国有资产,变公为私。特别是企业的关、停、并、转等工作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的特点,监督制约机制往往较为薄弱,使一些犯罪分子侵吞国有资产很容易得逞。”上述监察厅人士指出。

  业内专家认为,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法规、政策还不健全配套,比如职代会起不到监督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在一些企业内也形同虚设,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同一公司内部存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一些企业管理者拥有双重身份,同时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使他们有条件有可能调拨手中所掌握的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为改制企业提供无偿的或低成本服务,这背后也滋生了贪腐现象。

  前不久,国资委主任张毅主持了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意见》。该意见列出了“内部人控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国企主要负责人的监管,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步。

   趋 势 逐渐建立受益追缴分享合作机制

  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在专家看来,单纯依靠引渡条约的力量还不足以保持高效追捕,未来的趋势是通过进一步整合国内外资源,构建国际追逃追赃的大格局。

  黄芳表示,由于国家之间存在着交流壁垒,目前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不多,不过仍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利用。此事需要多方面利用现有法律工具。比如多边国际公约可以弥补引渡条约的一些不足,但是公约针对跨境犯罪、洗钱等约束的范围又有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引渡条约等法律。想要把追逃工作做好,未来还得和国外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这需要考虑顶层设计,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个别部委能解决的问题。

  “现在海外追逃追赃取得的成效,跟历年积攒的存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由于空间和时间的拉长,犯罪嫌疑人隐藏赃获手段复杂等原因,在实践中,海外追逃追赃依然面临制度衔接、证据采集和执法成本等方面的挑战。

  多位分析人士认为,执法成本过高是目前海外追逃追赃面临的主要挑战,除了因信息情报短缺导致跨国抓捕耗费了诸多人力、时间和资金外,政府正在研究和建立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合作机制。虽然与合作国分享被没收资产是国际惯例,但是中国过去是没有这种机制的,也是从去年开始才逐渐打破惯例,这将是追逃追赃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专家指出,我国亟待建立更顺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表示,一些外逃人员得以长期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地逍遥法外,是因为中国和这些国家要么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么就是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存在偏见而难以落实,应该逐渐补齐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顺相关机制。(林远 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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