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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配套办法发布 让企业不敢心存侥幸

  • 发布时间:2015-01-09 07:40: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曹红艳  责任编辑:孔彬彬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

  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执法行动依法依规

  今年1月4日,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白云区钟落潭光明村三窿的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实施了查封,以严格高效的执法打响了广州实施新《环保法》向污染宣战的第一枪。

  “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是新《环保法》赋予了我们监管权力和手段。”广州市环保局郑则文支队长坦言。

  此次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围绕新《环保法》“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主要解决了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环保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双重压力。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胡静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保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曹立平说。

  信息公开推进公众参与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曹立平介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扣公众关注、关心的“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来确定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便民为民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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