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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三次走私将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1-08 19:29:4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赵景禄 袁娉婷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从深圳海关隶属罗湖海关了解到,近日,一名大陆女性旅客在一年内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再次走私物品入境被海关查获。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30日中午1点左右,一名中年女性旅客推着手推车从罗湖口岸过关,被海关列为重点查验对象。经检查,在当事人行李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香水近30瓶和其他化妆品若干,均是香奈儿、古驰、宝格丽、阿玛尼等国际名牌。同时,海关关员还在其行李内发现了几十份快递单,上面填写了收件人和物品等信息。经当事人供述,此次所超量携带的香水等化妆品是为他人代购,当事人准备从香港走私进内地后再转卖给客户并从中赚取利润。快递单上填写的正是客户的收件地址、电话和代购物品的信息。而前两次走私,当事人则是受雇于“水客”团伙,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并赚取带工费。

  海关关员调阅了当事人的通关记录,发现当事人为短期多次进出境旅客,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曾因超量携带电子产品、食品、饰品等被海关退运或征税达8次之多。当事人一年内已经有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这次则是当事人年内第三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查获。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两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今,罗湖海关已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案件163宗,2014年全年共查获此类案件38宗。

  (赵景禄袁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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