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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发布时间:2014-12-29 12: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 李万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六项权利。

  在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方面,《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3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根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

  同时,《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此外,《规定》还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如,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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