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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大纲有望明年三月形成

  • 发布时间:2014-12-24 00:12: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电子商务立法大纲有望明年三月形成

  12月20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政府、学界、产业、协会等各界心系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的人士,围绕着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

  立法“时间表”

  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详细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情况。他表示,2013年10月,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便召开了会议,确定了14个课题研究项目。而截至目前,这些课题已基本完成。

  而这14个课题,包括了以下内容: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领域支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快递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等。

  “当然,也有一些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纳入目前的课题研究,比如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划分。不过,从这14个项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说,“总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

  施禹之透露,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有一个“时间表”的:“从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组将针对这14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争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0月前,完成电子商务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后,争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量普通消费者参与其中,才能带来电子商务的繁荣,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成为了此次电商立法无法回避的重要话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需求,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需要关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法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例如在处理电商网站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时,责任应如何分配。我认为,这时可以考虑引入互联网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薛军说,“如果电子商务网站本身不参与交易,而是作为一个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责;但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参与了商品交易过程,比如在其搜索产品的页面上进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加重。”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有一个环节不可缺失,那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由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信息大量流通,其中很多都是与消费者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

  “现行法律制度,对网购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相对较弱,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屡屡出现泄露现象。”薛军说。

  薛军介绍,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完成的一份电子商务法专家建议版立法大纲中,专门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我们提出的立法大纲中,建议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制,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敏感内容,对数据型信息进行一般管理。”

  立法问题仍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谢勇认为,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要解决四大问题:交易安全问题、合同条款不公平问题、违约责任问题以及更为细化的快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谢勇建议推进网络后台实名制。在谢勇看来,虽然推进过程非常复杂且会遇到各种困难,但这将是让网络社会成为秩序社会,让交易行为成为信用行为的重要一步。

  然而,也有学者在会场上表达了不同的声音,认为网络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如何避免在推行“网络实名制”后,发生类似韩国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大面积泄露事件,应是题中之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提出,如何进行政府创新管理也是电子商务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他认为,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个人网店无需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管理“最大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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