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胜诉后重在执行
- 发布时间:2014-12-22 19:29:29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一系列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口水仗”环节已经告一段落,将进入最后的执行阶段。如何将我国的胜诉成果落实为贸易利益,成为此案接下来的关键。
美国发起调查难度加大
就此案而言,最终执行还是要落实在美国国内。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指出,中美双方对于执行标准仍会有不一致的理解。“但无论挑战性有多大,我们都要加强对美方执行的监督,确保案子的胜诉最终能落实为贸易利益。”陈福利说。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一方面,胜诉与案子涉及的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本案得到对中国有利的规则解释,保证我国未来对美国和其他WTO成员出口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根据WTO规则,在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日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报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执行,该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执行期,原则上该执行期不得超过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
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敬东表示,就此案来说,执行裁决意味着美国不能再采取此前的方法对中国涉案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相当于指明美国的调查过程是错的。如果改正了调查的做法,自然就无法得出中国出口产品享受补贴的结论,也就不能向这些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了。”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指出,此案中国胜诉之后,美国必须要改正以往的错误做法,但因为其国内的相关法律没改,就仍然可以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只能说我们在一步一步地接近目标,至少给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单边贸易救济造成一定的困难。”祁欢说。
中国产品在美隐患仍难除
无可否认,中国出口产品在美国遭遇不公平反补贴调查的局面,很难在此案过后得到彻底扭转。
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徐程锦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补贴专向性和可获得不利事实两个问题上,中国或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乘胜追击,迫使美国商务部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但围绕公共机构的认定和外部基准的使用,WTO裁决的效力未必理想。“在此前的贸易争端中,美国曾经因为对中国公共机构的认定而败诉,但在事后的执行程序中,美国实际的做法甚至比WTO裁决之前更加变本加厉。”徐程锦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中国政府在双边场合多多与美国交涉。”
外部基准问题在此前的案件中就有涉及,当时中方并未能获得有利的裁决,正因如此,本案所取得的胜利更显宝贵。但陈卫东专门指出,我方在此问题上胜诉的根源是美方所发起的调查没有运用肯定性的证据材料,而并非此前所确立的外部基准认定的标准发生了改变。
刘敬东告诉记者,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允许成员方在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手段,比如使用贸易报复进行制裁,但这种情况鲜有发生。“到目前为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还是良好的,我相信此次裁决之后,美国当局的做法会有所改变,否则一旦引发强制执行程序,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也会成为不执行国际法的恶例,声誉受损。”刘敬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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