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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机闹”:少谈“素质”,多谈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2-19 08:31:36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朱昌俊

  近日,在亚洲航空曼谷飞往南京的航班上,有旅客向空姐泼热水,大闹航班致飞机返航,涉事游客已受到罚款及支付赔偿的处罚。国家旅游局也发出通知,对涉事旅游团领队进行相应处罚,将涉事游客纳入不良记录。

  该如何对待“机闹”事件?至少,所有的批评与指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虽然在这起事件中,向空姐“泼热水”,扬言要“炸飞机”等细节已是满天飞,但事件的来龙去脉仍缺乏权威性的结论。如对于返航后闹事者是否存在着拒下飞机的细节,就出现了不一样的说法。亚航确认,“抵达后,涉事旅客拒绝离开飞机,并在廊桥上停留表达诉求”。然而,南京禄口机场公安局方面表示,“没有听说拒下飞机的情况”。而有网友的微信又称,闹事者拒下飞机的诉求是“要求亚航工作人员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网上传言与事实不符”。到底哪种说法是真相,网上传言又是否与事实不符,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肃调查,不能将“机闹”的一方置于“丢人”的标签下而模糊事件真相,这应该是起码的公平态度。

  类似的事件多次发生,每一次都引发强烈关注,也进一步迎合了一些人的“素质论”。但很显然,如何提高这部分旅客的素质,却不应该只有道德维度。比如常见的罢机甚至拦机现象,一个重要由头即是因为飞机晚点不能及时被告知或赔偿,而出现的旅客维权不畅。当常见的维权通常只能以“闹事”的方式才能实现时,很自然会塑造与强化旅客“闹事”的习性与“不闹难解决”的心理暗示。而面对自身的欠缺,很多航空公司对于旅客的过激行为也只能采用息事宁人的办法。在这样的“互动”中,旅客与航空公司方面“体面”的对话只能成为稀缺品。长此以往,这种“维权”方式迁移到国际航班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以良好的服务来培植旅客的“理性”,已然不可或缺。

  《刑法》明确规定,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现实中,处理都往往限于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私了。这种处理模式,一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有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二是因为对发生在飞机上的冲突的严重性,在法律上的认识程度还不强,并未将之有效地纳入公共安全的范畴来看待。

  一次“依法处理”,已然胜过无数次的道德批判。在此次事件中,国家旅游局迅速作出反应,指示江苏省旅游局尽快查出此事。12月14日,江苏省旅游局公布初步处理结果,对涉事旅游团领队进行相应处罚,并要求江苏省旅游协会将涉事游客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这应该说是一种难得的重视。不过,这种高规格的处理,更应该常态化,不能是因为“丢人丢到了国外”而予以特别对待。此外,对于国际上通行的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我国虽然有个别航空公司也在试行,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效果并未显现,还须进行针对性的补缺。

  对于不顾公共安全,以闹事的方式来“维权”甚至是无理取闹,舆论当然应该给予鲜明的反对。但这样的反对不能沦为彻底的舆论与道德批判,更要从中剖析酝酿冲突的问题与土壤,如此才能避免事件在“丢人”的“素质论”中无解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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