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融资融券强制平仓风险
- 发布时间:2014-12-17 13:29:19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账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
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例如,投资者张某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张某融资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买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万元=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张某既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张某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因此,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切记不要“捂着”股票等待“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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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证券业协会网站:www.tjsa.org.cn/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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