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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 发布时间:2014-12-15 18:57: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消息 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经济增长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为基金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创新型经济要求资本市场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支持,而基金恰恰可以通过持续性风险收益管理,实现资金汇聚融通和配置,在长期资本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准则》共十二条,分别从合法合规、客户利益至上、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利益输送、销售适用性、禁止商业贿赂、公平竞争、专业审慎、独立客观、保守秘密、社会责任等十二个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约束,引导全体从业人员以合乎职业道德标准的方式对待公众、客户、所在机构、其他同业机构以及行业其他参与者。

  第一,自律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自律准则重申客户利益至上。从业人员必须全心全意地忠实于客户,依客户利益行事,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将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在执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自律准则规范销售中应诚实守信。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坚持销售适用性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合的基金产品,并及时揭示投资风险。

  第四,自律准则坚守投资中应专业审慎。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时,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有研究调查支持,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受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

  第五,自律准则强调保守秘密。从业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自律准则承诺对社会尽责。从业人员应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的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第七,自律准则明确底线行为。从业人员不得存在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五项明文禁止行为。不得进行不适当地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准则》是基金业协会首次制订并发布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准则,行业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自律准则的实施。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在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基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与执业行为规范,推动从业人员以职业道德来指导自己的职业判断和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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