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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设百亿“母基金”撬动股权投资

  • 发布时间:2014-12-12 21:31:1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将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预计到2017年,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市县级政府也要积极支持设立基金、扩大规模,力争全省吸引社会资本3000亿元以上。

  据了解,自2015年起至2017年,山东省财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设立引导基金,使在全省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市场体系,努力把山东打造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建成享誉国内外的私募投资集聚高地。为此,山东将发挥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撬动作用。

  引导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在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国资收益、基金增值和社会资本投资及捐助等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引导基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补充引导基金,实现滚动发展。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主要以参股形式支持设立子基金,同时坚持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允许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扶持子基金,但共同出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一般不应超过25%。对主要投资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方面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及其他相关条件等可适当放宽。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山东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将从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上,将积极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支持培育壮大全省上市后备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进规模企业规范改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在引导基金的管理上,日前出台并实施的《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子基金欲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企业,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办法》同时规定,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此外,山东还将根据全省金融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在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机构及中介机构聚集区,使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人、创业团队、中介机构形成规模集聚效应,打造股权投资的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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