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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死囚器官”是文明社会之举

  • 发布时间:2014-12-11 01:31:14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周视点

  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我国超65%器官移植源于死囚。

  12月3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主席黄洁夫正式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这意味着“死囚器官”的说法将不再有意义,所有器官移植都将依赖于唯一的自愿捐献来源。而如何提升民众器官捐献热情,以填补供应缺口,也成了重要课题。

  器官捐献,是一个生命在另一个生命上的延续。这样的举动,无疑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体现。然而多年来,对于死囚的器官捐献,在法理与伦理上一直都存在争议。

  由于死刑犯身份的特殊性,国内外对死刑犯捐献器官是否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引发广泛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大可不必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因为死囚多数是严重暴力犯罪,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严重侵犯和损害,鼓励他们死后捐献器官,也是一种自我赎罪,何况死囚被判处死刑后,捐献、移植其器官不过是“废物利用”,不捐献和移植也白白浪费掉了;而另一方面,人们又担心由于自由受到限制且生命权已被剥夺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会变成“被捐献”,更担心会有机构和个人从中牟利。

  笔者认为,尽管死刑犯已在法律上被判处了死刑,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还应该得到尊重。死刑犯也有维护自己遗体的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力,这是超越一切法律条文、不言而喻的基本权力。死刑犯尽管被依法剥夺了生命权,但在死刑执行前是受宪法保护的人,享有宪法所赋予的人格尊严。国家剥夺的只是其生命而非身体,在死刑执行后,其尸体不能被侮辱和任意处置。因此,“禁止使用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反映了国家对死刑犯人格的尊重,既遵循中国社会的普遍伦理法则,又符合国际通行的器官移植伦理标准,彰显了伦理与法治进步。

  器官捐献的踊跃度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然而由于目前在我国器官捐献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观念陈旧、法律缺位、制度不全等诸多不利因素,导致器官捐献遭冷遇,供体奇缺。数据的对比,让人感觉心凉,中国每年约有150万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到现在每年大约有1万人次接受器官移植手术。

  笔者认为,器官捐献遇冷,起码有着两方面原因。首先是认识问题。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也亟须破除;其次是信任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制度破题的主要有四点:一是建立器官捐献的公开机制,二是建立器官捐献人及其家人的知情机制,三是建立对器官捐献人的人道补偿机制,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系统,规范操作,防止暗箱。精英人士和成功人士应该发挥带头作用,在很多时候,一个示范比十次呼吁还要有用。只要解决好认识和信任的问题,器官捐献的形势必将越来越好。

  坦率地讲,传统文化观念转变起来不可能一朝一夕,有着漫长的周期。笔者认为,鼓励公民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需要它纳入到法律层面来进行顶层设计:其一、点燃公众的器官捐献热情,必要的利益激励和保障机制固然不可或缺,但还需要社会观念的更新、公平正义的跟进。这就需要对接文化传统和公众心理,进行富有人文关怀和时代气息的宣传教育,逐渐养成乐于捐献、自觉捐献的公益氛围。其二,建立公正公开的器官获取和分配体系,加强器官分配信息透明度,尽力杜绝器官非法买卖,将器官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在程序和结果方面实现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与透明。让人们看到自己的爱心被善用,感受到捐出的器官以正义的方式实现生命的另一种延续。其三,建立捐献移植费用调查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将器官移植固定在公益的轨道内,取信于社会。这样才能鼓励更多老百姓愿意捐献身后器官,弘扬终极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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