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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
这些激励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九十八条、《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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