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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2-10 09:09:2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作为曾经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我在情感上对《政府采购法》就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政府采购法》受到很多“虐待”,有些采购主体不把这部法当作一回事,有些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实在令人痛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我认为政府采购领域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我思考的结果,两法应当走向统一;第二,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定位问题,我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回归其本源,即应当是采购人的决策咨询机构,而不是替代采购人成为决策者。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

  这些年我对政府采购思考最多也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即法律的交叉或真空。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问题。现行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均强调政府采购预算,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要么年初预算不能切实执行,要么不断进行调整(追加或项目调整),致使政府采购预算形同虚设;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效率问题始终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三是政府采购的国际化问题。根据WTO协议要求,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很快要向国外供应商开放,这样,GPA协议尤其是要价谈判相当困难。中国今年的经济总量与企业的竞争实力在世界上已经不是10年前的水平,因此,要把握好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

  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际上扮演了中国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关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的角色。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关系的优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政府采购必须寻找新的发展动力。当前,无论是从政府采购制度自身完善的需要来看,还是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来看,推进加入GPA谈判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重要机遇。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有其必要性和历史意义。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由于政府采购主要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两法必然有着先天的联系,但其立法精神和作用是不可互相替代的,有其同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招标投标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其客观性决定不界定实体和项目性质的归属,与开放实体谈判无关,因此没有理由将《招标投标法》这部程序法管辖的内容纳入GPA开放范围。

  中国的政府采购国际开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国内完善和国际开放的渐进式、互动式发展。中国需要时间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而中国加入GPA恰恰可以有效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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