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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范围

  • 发布时间:2014-09-24 08:49:3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新一期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同时首次明确了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该省财政厅依照政府采购活动的性质,对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在具体变化方面,与该省上一期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6年发布,2009年微调)相比,新一期集采目录在分类方法、采购方式、具体品目等方面有多处改动。首先,新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分类更为清晰、细致。其次,在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新目录取消了之前电梯、彩票销售设备等品目须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或性价比法的规定,改为可采取任一采购方式;同时,新目录规定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等品目仅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再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目录新增了“新能源汽车”和“信息技术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金融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服务类项目。

  这份新目录的另一个特色是,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两部分。据《通知》规定,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自行采购,《通知》则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其中,省级单位(高校、医疗机构除外)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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