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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 发布时间:2014-12-10 08:29:30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张帆)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保,群众的这些殷切期盼,正逐步变为现实。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截至11月底,全省各类社会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4531.60万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3.43%和70%,最高支付限额均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年工资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社会保障卡(医保)持卡人数达到914.75万人。

  为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今年6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了《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0月底,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均制定出台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已经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7月1日起执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内容之一。自此,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实实在在地让群众受益。

  据介绍,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连续10年提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982元,居全国中等水平。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同比提高10%,长期待遇连续9年得到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分别增加195元、120元、90元,达到1941元、1009元、881元,居全国中上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将肺癌、食道癌等20种疾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15%的幅度连续4年提高,月平均水平达到802元。

  “今年是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最快,群众获益最多的一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已有15个州市(包括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开展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覆盖人群达600多万人。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使参保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同时,我省还开通了省本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业务,省本级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自2014年12月起可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明年将在全省16个州市推广使用,此举为参保人的家庭构建起又一道疾病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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