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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9-04 08:24:4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期,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4年元月起,在5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缴费档次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政府补贴充分体现出对困难群体的照顾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补贴标准。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年缴费600-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增幅分别达33%和87.5%;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这次完善制度后,不仅重申了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省财政已安排专项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据了解,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1704万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99.56%,406.7万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按时足额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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