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成绩没提高 家长打官司追讨家教费
- 发布时间:2014-12-10 04:29:54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尤冰宁)续交了家教费,却没来得及上课,这笔费用能不能退呢?近日,徐爸爸(化名)和厦门市一家家教机构为这事打起了官司。
去年5月,徐爸爸和家教机构签订了《家教辅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该机构对小徐提供一对一上门家教辅导服务,首次缴费3600元,辅导20次。对于退款事项,《协议书》写道:“如果小徐对第一位辅导老师不满意,公司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如果对第二位辅导老师也不满意,公司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剩余的18次课的费用;而在上完第三次课以后,或同一位老师上完两次课后,如果小徐对辅导老师有任何不满,仍可随时要求更换老师,但不能再退款。”
去年9月和今年4月,徐爸爸又续了两次费。《协议书》关于续费同样有规定,“续费继续报名辅导,双方不必再签订新的协议,原协议内容仍然有效。”因此,徐爸爸也没有另签新合同。
然而几经辅导,徐爸爸觉得女儿的成绩仍未提高。于是,在第二次续费剩6次辅导,第三次续费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徐爸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家教公司退还第三次续费的辅导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了徐爸爸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条款对试用、不满意即可退款、更换辅导老师以及转让剩余的辅导次数都作了约定,不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并非无效的格式条款。既然退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也无法支持退款请求。随后,徐爸爸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虽然退款约定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但徐爸爸的退款请求可得到支持。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续费时双方不必再签新的协议,原协议内容仍有效。”徐爸爸交费三次,实际上缔结了三份相互独立的合同,除辅导费金额及辅导次数外,合同的其他内容相同。徐爸爸诉求公司退还的第三期辅导费用至今尚未使用,相当于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不符合“上完第三次课,或同一个老师上完两次课”即不予退款的条件,故徐爸爸有权要求公司退还第三期辅导费。
据此,市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家教公司退还徐爸爸第三期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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