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年起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要求更严格
- 发布时间:2014-12-05 18:39:00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小区建好了,施工企业要想拿回工程保证金,今后需要业主对房子质量满意才行。昨日,合肥市城乡建委联合市房管局发布新规,对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做出进一步要求,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盯紧房屋建筑质量关,可以更好地保障业主权益。
质保金返还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2008年合肥市建委就已经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
据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全市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系统托管,从而制约施工单位责任期内认真做好工程回访、维修、修复等工作,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序动用“保证金”,使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维护好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以前,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就可以了,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参与度不高。”相关人士指出。
返还公示
根据新规,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三个月,必须登录“合肥建设网”下载、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联系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并在该商品房的明显公共部位(比如小区公示栏、商品房单元的一层楼梯进户门、一层电梯进出口等)内张贴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时间。同时,该项目公示期间,要设立现场服务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都要分别安排专人进驻,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
有了服务点,业主可以就住房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向现场反映。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当业主反映的相关质量问题已处理、保修内容全部完成业主满意了,或者公示期结束始终未接到业主反映质量问题,工程质保金才能办理返还。为了防止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还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公示和现场服务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书面确认。
记者还了解到,如果遇到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情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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