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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2-05 02:32:44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资质核定后的动态监管,营造更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我局拟定期在媒体公告注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导致资质证书过期,仍以原开发企业名称和资料进行新申办的,我局将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办理。

  三、2014年12月底前拟对所有资质过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注销其资质证书;从2015年1月份开始,拟定期对资质证书过期的进行公告注销。请相关企业抓紧核实,及时申请核定。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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