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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长江沿岸27城联手治污

  • 发布时间:2014-11-25 07:0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逐步形成。

  11月23日,在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第16届市长联席会议上,长江沿岸27个城市正式达成《长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将探索设立区域性环境资源交易平台、组建环保产业联盟、建立流域上中下游生态补偿制度等。此举表明探索多年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正在不断推进,对于解决流域环境保护上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同地区之间的补偿,实际的操作是转移支付,主要是通过协作的方式,但是,生态价值评判是推进的关键。

  将组建环保产业联盟

  根据达成的协议,长江沿岸27个城市将共同推进环境保护机制的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红线划定等领域,实施规划对接。探索设立区域性环境资源交易平台,共同争取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及水权交易等的试点。同时建立流域上中下游生态补偿制度以及相关的联席会议制度。

  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27城市将组建环保产业联盟,互相开放环保咨询服务和环保产业市场。在环保科技交流上也要提升层次,开展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与污染防控对策研究,并共享研究成果。

  据了解,长江沿岸中心城市还将共建以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流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将建立健全跨行政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纠纷调处、仲裁和法律诉讼机制,共同应对区域突发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还要建立环境和航运信息通报机制,共享环境监测的信息。

  同时,各市轮值,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建立专题工作小组,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各成员城市将加快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横贯东西、辐射南北、通江达海、经济高效、生态良好的区域新廊道,联手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走廊。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表示,流域治理的方式是对的,但是,依靠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协调,效率会比较低。“最理想的是用流域的水质监测机构去管理,类似流域的环境保护局,主要是管污染物排放。”宋国君说。

  生态补偿需更高层面协调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部分城市河段污染较重。其中,省界水体水质为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2.3%、18.2%和19.5%。海河等部分流域的省界断面水质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超过60%。

  近年来,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流域上下游之间环境保护责任的不对等,容易出现上游排污,下游“买单”的现象,如何破解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环境问题,成为了多年来一直在探索的难题。

  2005年开始,浙江逐步推进生态补偿试点,随后,江苏、安徽等多省份也在逐步探索生态补偿制度。

  2010年底,财政部、环保部在新安江流域启动了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并于2012年正式实施,试点期3年。主要涉及安徽、浙江两省,从皖浙两省联合监测数据来看,近3年新安江安徽出境断面水质稳中趋好。

  “总体来说,生态补偿对中上游地区的环境保护还是起到了很明显的作用”,周宏春说。但是,生态补偿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清楚的,包括为什么要补偿、应该补偿多少,补偿的益处是否充分等。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有业内专家对生态补偿实际起到的作用表示担忧,认为生态补偿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为生态服务费,能够起作用的范围非常小。

  推进生态补偿不应该过急,需要根据本国国情慢慢做,周宏春建议,生态补偿的推进和区域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生态补偿需要更高层面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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