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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4]15号

  • 发布时间:2014-11-27 16:30:56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3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的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公司作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管理混乱,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于201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4]第15号),并于2014年6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一级降为二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我部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雪飞 刘精华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010-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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