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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4]16号

  • 发布时间:2014-11-27 16:30:56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被处罚人: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双杰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江汉二路二号银海商务大厦1306室

  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9月13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你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对东湖景区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使用非公司人员曾雯的资格证书作为投标项目总监,实际未安排曾雯参与项目投标和监理活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4年5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4]第16号),并收到你单位于2014年6月16日签收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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