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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禁止长期停牌

  • 发布时间:2014-11-27 09:31:4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Wind资讯

  昨日,上交所公布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打击以重组为名炒作股价的负面现象。《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除总则、附则外,按照重组进程设置重组传闻及澄清、重组筹划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组方案披露、重组终止和重组实施等六章。

  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了强化对“失败式”重组的监管。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首先增加了关于重组传闻的澄清要求,对于尚未开始筹划重组,但无法确认未来三个月是否开始筹划重组事项的,应立即申请停牌,同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和澄清公告后复牌。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组停牌的原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公司董事会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方面的勤勉尽责义务。关于停牌中的信息披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上市公司拟申请停牌超过2个月的,应在2个月到期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停牌。二是拟申请停牌超过3个月的,除需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三是拟申请停牌超过5个月的,公司应在5个月到期前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事项。此后停牌每超过1个月,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披露召开情况。

  再次,上交所还要求强化重组终止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对于停牌未满一个月即终止重组的,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详细披露终止重组原因,同时承诺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是对于停牌超过一个月再行终止重组的,需进一步披露重组框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结果公告后,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三是对于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前拟终止重组的,上市公司还需立即申请股票停牌、核查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交易、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披露终止重组的说明、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四是针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后终止重组的,要求上市公司除履行上述披露义务外,还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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