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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出文化企业界定标准

  • 发布时间:2014-11-25 08:3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近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中国经济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获悉,24日,上海市文化金融合作座谈会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会上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所指的文化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等18个类型。除上述范围外,经国家相关部委或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广影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符合上海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也纳入《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所指文化企业范围。

  《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为加快推进《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沪委宣〔2014〕488号)实施,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需要在落实沪委宣〔2014〕488号文的过程中,按照该参考标准对企业进行界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14年11月20日

  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中所指的文化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以下范围的,可以界定为文化企业: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务院或市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国家或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或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区(县)及区(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除上述范围外,经国家相关部委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符合上海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也纳入《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所指文化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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