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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的设立会带来什么改变?

  • 发布时间:2014-11-22 16:19:24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发2014年第51号文《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延用25年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改变了。其中最大的改变就是新增一个超大城市的标准,但这会带来什么改变却没有明确的说明。

  当然,最大的改变就是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改变。将城市规模由四类改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据此标准,按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6个城市,分别为上海、北京、重庆、成都、天津、广州。而按2013年的各种统计,则有各种说法,超过1000万人口的城市有十多个。

  其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要全面调整。除了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城市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用地政策、人口政策等可能得相应调整,五类七档城市实施不同的政策标准。

  比如根据三中全会以及户籍改革政策,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仍是按四类城市标准制定的,并因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而让四个一线城市继续实施限购的房地产政策。现在有了超大城市这一类而且实际上还不止四个一线城市,相关政策显然应该统一。

  再次,城市划分新标准应该服务于解决“城市病”这一目的。新城市规模标准总的来看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从目前来看,虽然超、特、大、中、小五类城市的“城市病”症状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存在经济发达程度不一、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别仍很严重、外来人口难以享受均等化市民待遇、交通堵塞、医疗和教育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等问题。按照新标准可以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措施。

  最后,城市群的出现对城市规模的新标准提出了挑战。随着区域经济或城市经济圈的发展,在我国明显出现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中原、长江中游、成渝、哈长7大国家级城市群。一方面,城市群要求实现一体化的规划和建设,尤其如广佛同城化、广清一体化、广佛肇经济圈、珠三角一体化等;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出现了一些城市群形态的城市,如重庆市(相当于一个省)、保定市(1119万人)、苏州市(1047万人)、南阳市(1026万人)、石家庄市(1016万人)、临沂市(1004万人),显然全都把这些城市当成超大城市,只需要调整区划就行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超大城市要与城市群在界定上各自有所区别、政策上各自有所侧重才是;从长远来看,城市群与城乡融合更符合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律。(作者是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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