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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瞄准孕产妇婴幼儿产销假药者应从重处罚

  • 发布时间:2014-11-21 04:31:3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李海涛)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居于首位。

  据介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二是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安全问题严重。三是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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