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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监督: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发布时间:2014-11-17 06:33:10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陆文喜 本报记者邵海峰

  财政预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仅关乎经济发展,也关系社会民生。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也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对于促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预算是统筹公共经济资源(财政收入)通过权衡各项支出,以求社会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公共选择行为。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因此,顺应社会各方的期待和关切,新预算法明确和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以确保每一笔财政预算资金用在实处,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针对预算审查专业性强、人大会期有限的问题,新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将两会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中央预算草案时间由现行规定的会前30天,提前到会前45天;为确保预算的科学民主,新增条款要求县级及以下人大审查预算前要多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新法明确,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对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预算调整方面,新预算法还对需调整的情形和程序作出规定,强调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监督方面,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应当在预算报告中进行说明,向人大报告;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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